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陳姓女子因丈夫遲繳信用卡卡費1萬多元,副卡遭停用,還被銀行通報為銀行拒絕往來戶,信用卡額度被調降,陳女認為銀行未通知繳款,逕行註記她是信用不良的副卡持卡人,以名譽受損向銀行求償15萬元,台北地院今天判發卡銀行需賠她8萬元。可上訴。陳女主張,她使用先生的信用卡副卡,如果先生不繳款,銀行可對副卡消費金額要求給付,不過,去年1月銀行告知她欠款後,就直接被停卡,銀行作業疏失導致她無法貸款;銀行方面則認為,通報聯徵中心陳女債信不良前,已通知陳女的先生,流程沒有疏失。台北地院認為,依信用卡業務自律公約,銀行通知聯徵中心前5天,應向持卡人通知通報原因及可能的影響,本案銀行無法舉證向聯徵中心通報前有通知陳女,銀行應賠她8萬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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